在這個月初的時候,《人民檢察雜誌》發表了由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鮑鍵檢察官等人撰寫的《涉案虛擬幣的司法處置探析》一文,對我國目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現狀、司法處置困境的成因以及司法處置模式建議等方面進行了闡述。劉正要(web3_lawyer)作為國內對司法處置研究略有心得的律師,對於前述文章做一個簡要的分析,尤其是對前述文章中提到的處置模式建議進行一個全面的分析。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未來可以集中處置或由央行處置嗎?

一、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現狀

在檢察官看來,目前中國司法實務中有五種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方式:

第一種,對於需要返還被害人涉案財物的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直接退賠虛擬貨幣;

第二種,仍是需要退賠被害人的案件,法院是判決被告退賠被害人等值的人民幣;

第三種,公安機關將扣押的虛擬貨幣先行處置,由法院判決將變現的款項進行罰沒;

第四種,司法機關採取變通方式,不直接處置涉案虛擬貨幣;

第五種,法院在判決中並不明確對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或以一種模糊的方式進行表述。且檢察官表示,這種情況最常見。

根據劉律師辦理幣圈刑事案件的經驗來說,第一種情況其實很少見,主要是虛擬貨幣是否為我國刑法上的財物目前仍未有統一定論,雖然一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開始認為虛擬貨幣,尤其是主流虛擬貨幣(如BTC、ETH、USDT、USDC等)應當屬於我國刑法上的財物,而不是身份

前述第二種情況,常見於被害人的人民幣被騙/盜/搶後,被告人將被害人的錢兌換成了虛擬貨幣,此時在法院階段退賠時,法院會退賠受害人「對應」的虛擬貨幣(而不是「等值」的虛擬貨幣),因為此時在法院階段退賠時,法院會退賠受害人「對應」的虛擬貨幣(而不是「等值」的虛擬貨幣),因為第二種情況仍然涉及到損失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張三被李四騙了90萬元人民幣,李四將騙得的錢購買了一個BTC,李四最終被抓獲後BTC也被扣押,這時法院要么退還張三扣押的一個BTC(其實就是前述第一種情況),要么還張三一個BTC被處置變現的人民幣,實務中即使比特幣的價格在案件辦理期間沒有波動,那麼一個BTC被司法處置後的價格也不可能等於其市場價(即90萬元),因為處置機構也要收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

第三種情況其實在實務上較為常見,這種案件裡也沒有受害人,涉案款項最終是要被收歸國庫的。

第四種情況其實是檢察官表述不清楚,例如“採取變通方式”,到底是何種變通? “避免直接處置虛擬幣”,是否意味著間接處置虛擬貨幣?

第五種情況及最後檢察官的結論,劉律師是認可的:當下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在實踐中“遠未形成較為統一的標準”,甚至根據我代理案件的經驗,可以明確的說:當下仍然有一些司法機關通過非法金融活動的方式來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比如在境內直接從事貨幣和貨幣和貨幣的交換法)。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未來可以集中處置或由央行處置嗎?

二、司法處置的困境及檢察官的建議

(一)司法處置的困境

對於上述處置現狀,檢察官也提出了他認為的司法處置的現實困境,例如控製手段缺失、保管方式不當、執行方式不一等。其實這只是部分原因,也不是根本原因。

控製手段缺失不是司法機關甚至是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的、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公司(配偵公司)的問題,這是因為區塊鏈技術或虛擬貨幣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技術是超越法律的,不可能有一種全能的控製手段,可以將嫌疑人/被告人都管理的服服帖帖的(哪怕司法機關違法使用刑訊逼供)。

保管方式和執行方式中存在的問題,劉律師是完全贊同檢察官的觀點。

(二)未來司法處置的建議

針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檢察官認為應堅持兩個原則:

一是集中處置。避免各地司法機關各行其是,具體可以由公安部牽頭,建立全國性或省級的「虛擬幣變現管理平台」。

二是官方處置。檢察官不認可目前司法機關委託第三人公司處置的模式,認為應由銀行從事虛擬貨幣變現業務。

三、檢察官的建議可靠嗎?

先說結論:檢察官的建議非常的不可靠。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中國目前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中,最新、最嚴格、最權威的就是2021年9月15日國家十部委(包含「兩高一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該規定明確了以下內容:禁止中國內地任何主體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那麼何談建立國內的管理平台或銀行直接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變現業務;

其次,目前的第三方處置也不是由第三方公司直接下場購買司法機關的虛擬貨幣。嚴格來說國內合規的第三方處置公司應該叫做“代處置公司”,是由國內第三方代處置公司接受司法機關/被告人或嫌疑人委託後,再轉委託給境外的合規主體進行處置,避免直接由境內主體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變現業務(哪怕是境內公司境外進行處置的違反前置變身

最後,司法處置業務不僅是法律層面的問題,還涉及財政、稅務、央地關係等等複雜問題。很難說可以被誰給直接把案源拿走處置,當然,鑑於我國的自上而下的強大行政力度,“上面”確實可以要求“下面”上繳案源,統一處置。但這樣也會導致基層司法機關對於打擊虛擬貨幣犯罪沒有什麼動力,最終導致上級機關無案可處置。

這似乎是個悖論,但也是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