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Yescoin創辦人」張某與王某之間的糾紛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從商事糾紛升級到刑事案件,一些人感慨這是「神秘力量」作祟,一些人認為是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張某應得的結果;作為web3 刑事律師,在沒有被當事人委託的前提下,劉某應得的結果;作為web3 web3創業應注意的合規問題。
一、案件背景
根據《吳說》及Odaily news等平台目前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大致了解到做Ton 生態小遊戲Yescoin平台因合夥人之間王某與張某(即前述截圖公告中的張弛)的商業糾紛,2025年2月12日張某在杭州被警方逮捕,涉嫌罪名是“非法獲取計算機身份信息”當然,一方非法的某張合夥人”,涉嫌罪名是“非法獲取信息”一方非法的一方非法”,某張王。
2月13日張某被警方帶到上海。 odaily發的文章中說「2月13日被送往上海審判」這一表述略有瑕疵,刑事案件中不可能人被抓了就立馬審判,而是至少經歷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再由法院進行審判,一般的刑事案件週期至少六個月以上才能進入法院開庭審判階段。而且根據劉律師的經驗來說,應該是上海的公安到杭州去實施的抓捕行為,但是杭州當地的公安根據法律規定會進行配合,最終嫌疑人被上海公安帶回上海,如果張某不能被取保候審,那麼現在應被關押在上海某個區的看守所。
根據吳所說的《專訪Yescoin 雙方團隊:股權不清釀下惡果圍繞控制權惡鬥》及Odaily平台的《深度調查「Yescoin創辦人」被捕事件:內鬥奪權、硬分叉與理想主義》,張某團隊一方始終認為自己的定位或角色是合夥人級別,但是王認為張票數並非一致的某一交易夥伴024年11月移除了軟體所屬人老王的資料帳號權限,或致案發。
二、什麼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根據Odaily的訊息,張某目前涉嫌罪名為「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這個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主要是規制“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即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嚴重的行為。
這個罪一共有兩檔:情節嚴重的,可以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被判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這兩檔分別是什麼標準呢?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對於「情節嚴重」的標準為:
(一)取得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資訊十組以上的;
(二)取得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資訊五百組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為:上述標準的五倍以上的行為或後果。
張某具體是因違反了哪項規定被立案,目前還不得而知,但是根據我的實務經驗來判斷,第(三)項的可能性較大。
三、 web3創業合規的一點建議
拋卻Yescoin平台張某和王某的糾紛,我們在實務中見過過太多的由「兄弟變仇人」的合夥糾紛刑事案例了,主要的原因和Yescoin平台倒是很一致,就是合夥人、股東、核心員工甚至是和普通員工之間沒有做到事先的股權安排。可能在創業初期還好,大家可以一起憑兄弟情義打江山,但是一旦有了利潤尤其是可觀的利潤時,不免就開始人心浮動,都想多分一點。
其實,我們看到股東“以刑相待”的常見案例是“職務侵占罪”“涉稅類犯罪”,這絕對是商戰中的最常用的利器,雖然有關部門也一直在強調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商事糾紛,但是現實就是這麼現實。如今web3企業不斷增多,一些電腦類犯罪也開始出現在股東糾紛之中,也算是web3刑事風險的新發現。
所以,年輕的web3創業家一定要注重事前合規,該有的法律文件一個都不能漏,且不能只在百度或Google上下載,最好由專業律師起草或審核,盡可能在創業前、創業時就杜絕掉商業上、刑事上的法律風險。
身為web3律師,我們是強烈建議各位創業者都要有自己的顧問律師,尤其是懂得刑事辯護的web3律師,這不僅是作為律師自己想要「推銷自己」獲得律師費,主要也是我們見證了現實中太多了法律風險,甚至是不少刑事法律風險在發生早期介入是可以避免掉的,甚至是可以出現雙贏局面的,但是因為沒有代價,導致參與的,甚至是可以出現雙贏局面的,但是因為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