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路透社的文章,又引起了幣圈律師及部分學者對於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關注。身為較早關注司法處置的web3刑事律師,劉律師(web3_lawyer)很早就和一些處置公司、公安機關就實務上如何合法合規處置涉案虛擬貨幣進行過深入的交流。根據當下新的情況,劉律師寫這篇文章聊聊司法處置的合規路徑研究。
一、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必要性
在司法機關的視角考量,常見的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有兩種:一是在法院判決前,公安司法機關對扣押的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處置變現;二是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再由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置。兩種處置模式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本文就不再重複了。
我們重點聊聊為什麼會有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這個事情。
中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在2021年之前是逐步收緊的,2021年9月15日我國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基本奠定了自2021年9月至今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其中包括:
(一)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二)嚴禁境內主體從事虛擬貨幣及法幣的兌換業務、幣幣交易、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及資訊服務;
(三)嚴禁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對我國境內提供任何服務。
由此,矛盾出現了。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就是以各種類型的虛擬貨幣體現,而且也作為涉案財物/證據被扣押;對於未來需要被罰沒涉案財物的案件(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等),基於前述「9.24通知」的規定,法院不可能判決歸入貨幣法的虛擬貨幣。
但是我國又嚴禁任何人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這是司法活動中需要將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的需求和現實中國內地禁止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業務之間無法彌合的矛盾。這個矛盾決定著當下中國所有合規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都得在境外進行。
二、當下的常見處置模式
根據我在實務與不同處置公司交流的經驗,總結當下的處置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這是當下最常見的處置模式,由境內代處置公司與司法機關/嫌疑人簽訂委託合約後,再委託境外的處置主體進行實質的處置。境外處置主體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具有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交易)的金融資質,然後由境外主體將處置變現的法幣匯入境內代處置公司賬戶,最終由境內代處置公司將處置所得款項結匯後匯入司法機關賬戶或財政非專戶。
二是在境內與境外的自由貿易區進行處置。目前境內也有公司採取註冊在中國和外國聯合開發的自由貿易區內,因貿易區同時適用兩國法律,以規避中國不能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弊端。最終的處置是需要透過拍賣的方式進行,有處置需求的司法機關在和處置公司簽訂合約後,需要帶著虛擬貨幣到公司註冊地(即貿易區內)進行實際的拍賣,價高者得。最後處置公司將拍賣款項再以銀行結匯方式轉入境內。
三是透過境外銀行進行處置。也有一種處置模式是直接和境外的銀行合作,該境外銀行是具有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的資質,銀行將虛擬貨幣變現為法幣後,再將法幣轉入境內。
四是由境外虛擬貨幣發行方回收虛擬貨幣變現處置。 2023年的時候,山東省財政廳出台過一個文件(《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魯財稅〔2023〕18號),裡面規定了執法機關對於罰沒的虛擬貨幣處置,可以和虛擬貨幣發行方協商,由發行方的價值不低於虛擬貨幣價值。這使得實務中產生一種模式,對於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例如最常見的USDT泰達幣),有的處置公司有能力和泰達公司協商由其對涉案的USDT進行回收,並支付給處置公司不低於回收虛擬貨幣價值80%金額的法幣,再由處置公司將法幣結入境。
三、合規處置模式探究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自2020年(甚至更早)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處分1.0、處分2.0、處分3.0時期。當然,這裡的三個時期都是以前述的第一種模式為考量的標準。前述的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模式並沒有明顯迭代跡象。
在處分1.0時期,就是境內處置公司使用人民幣向司法機關直接買幣。根據「9.24通知」的規定,這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處置2.0時期,境內開始出現代處置公司,真實的處置業務發生在境外,但是並不一定是在境外合法合規處置(比如,境外對虛擬貨幣也是禁止交易政策;或者將虛擬貨幣賣給一般境外,無法進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額抵置性融資等商品,同時借收交易時都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現貨等貨款都是現行商品分貨服務貿易、資本項下等名義結匯,並不符合真實的結匯背景,違反了外管局的相關規定;在處置3.0時代前述的問題基本都得到了解決,但是一些細節目前仍需優化,比如如何確定虛擬貨幣交易的基準價、沒有境內+境外虛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沒有國家交易的鏈上
總結來說,當下的合規處置模式,我們傾向於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同時需要完善結匯合規、境外交易合規、法律合規、區塊鏈技術合規等方面的補正。細節問題,劉律師會在之後的文章或影片中再聊。
四、寫在最後
目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很難像一些人預測或預期的那樣,由國家某個部門或機構統一處置,因為這背後是巨大的財政歸屬、司法歸屬問題。甚至目前來說,地市上的案件不一定要回報給省廳,或者即使省廳或部會知道,也很難直接伸手就把地方的案子拿走。這些現狀並不是哪條法律或哪個法學著作就能解決或解釋的,對於我們來說,也超出了律師所能控製或影響的範圍,我們可以做的就是服務好自己的客戶,確保每一筆處置業務都要達到合法合規、安全高效,沒有後遺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