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新網的報道,2025年2月6日,北京市二中院公開宣判了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金融局」)副局長郝剛受賄、洗錢案,郝剛因受賄罪、洗錢罪合併判處1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30萬元。

一、案件背景

根據目前公開的訊息,郝剛自2019年8月開始擔任北京金融局的副局長。 2024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郝剛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權幫助他人借款,為配偶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接受犯罪的利益,受聘

財新的文章中寫到:一位當時與郝剛共事的知情人表示,郝剛涉案可能是與前幾年因和被國家整治的比特幣交易企業有勾兌行為。根據財新的了解,郝剛還涉及比特幣洗錢,以及幫助一家頭部比特幣挖礦公司的高階主管解除邊控,受賄金額可能達千萬元之多。

北京金融局某領導涉嫌比特幣洗錢被查,使用虛擬貨幣犯罪並非100%“安全”

二、涉使用虛擬貨幣犯罪並非“100%安全”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徵加上一些主流幣、穩定幣的共識度高容易變現,使其成為網絡電信詐騙、賭博、傳銷以及洗錢、行受賄等違法犯罪的新興工具。

但是,自2021年「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出台後,正式宣告了中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強監管態度,至今未變。同時,在司法實務領域,一連串的辦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出台,進一步加深對虛擬貨幣違法犯罪的打擊力道。司法機關面對虛擬貨幣類案件,從當初的「手足無措」已近進化到如今的主動出擊,虛擬貨幣類刑事犯罪對於行為人來說早已不是「100%安全」了。

(一)虛擬貨幣洗錢已成為重災區

在我國刑法意義上的洗錢犯罪,主要指為掩飾、隱瞞特定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進行的下列操作:

  1. 提供資金帳戶;

  2. 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3. 透過轉帳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4. 跨境轉移資產。

以及其他方法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上的洗錢罪主要是為打擊以各種方式來掩飾、隱瞞特定的幾種類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傳統的地下錢莊、跑分平台等為洗錢的主力平台,但仍是依靠法幣為基礎進行操作。由於發幣依存於中心化金融機構,無論是多層級的銀行卡轉賬,還是取現進行洗錢,司法機關都可以透過相對容易的技術手段進行痕跡追蹤。洗錢案件的破獲並未有太大難度。

自從虛擬貨幣出現後,洗錢的模式也隨之進化,洗錢工具由法幣變成了虛擬貨幣,一定程度上確實脫離了中心化的監管,洗錢者只要保證自己在區塊鏈上的交易記錄不涉及到中心化的交易所(或者境外不怎麼配合中國司法機關的中心化交易所),或者乾脆通過混幣器等工具掩蓋貨幣記錄,對司法機關的中心化交易所),或者乾脆通過混幣器等工具掩蓋貨幣。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列為洗錢刑事案件的打擊對象。

由此,可以預知的是未來對於透過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打擊力度只會進一步加大,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的技術可以造福人類,當然也可以用來作惡;在刑事案件的破獲上面,“魔”和“道”既是對立的,卻又是相互轉換角色的。

北京金融局某領導涉嫌比特幣洗錢被查,使用虛擬貨幣犯罪並非100%“安全”

(二)虛擬貨幣行收賄並非完全不可查

近年來,有些人透過虛擬貨幣進行賄賂、收賄也明顯增加。使用虛擬貨幣的本意是因為其難以追踪,尤其是只有鏈上交易,沒有進行變現操作時,幾乎是很難查到某一個區塊鏈地址背後是由誰在使用的——除非你主動承認。

那麼答案也就出來了,在職務犯罪的偵查期間,尤其是紀委監委辦案時猶如古代拿著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一般神勇,律師在當事人被留置期間也很難會見到當事人,不排除一些辦案人員透過「大記憶恢復術」使得當事人承認某一區塊、主​​動性商品以及其中的虛擬貨幣。

有些人之所以使用虛擬貨幣行受賄,是認為虛擬貨幣難以實名化,不能對應到具體的某一個人;但是這裡的前提是辦案機關完全合法合規、沒有刑訊逼供、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術手段偵查或者嫌疑人良心發現後配合辦案才能查獲涉案法具有無可指責的政治正確性。

劉律師當然不認可透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得的證據的合法性,但是目前司法實務中,對於無證據證明自己被刑訊逼供以及通過被誘供、騙供等方式獲得的證據是可以被法院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所以對於虛擬貨幣類行受賄案件,可能在技術上很難查證,但是通過相關人員的供述卻是很容易被查明。

三、未來涉幣類刑事案件的趨勢

雖然上面劉律師討論了對於使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的情形,司法機關想要查證並不是不可能;但是可以預見的趨勢是未來更多的犯罪模式,尤其是網路犯罪中使用虛擬貨幣的情況會越來越多。一些依靠虛擬貨幣進行洗錢、詐騙、傳銷等犯罪的模式必然會迭代更新;

同時,司法機關也會在實戰累積中對涉幣類案件的辦理越來越絲滑,會大大改善許多虛擬貨幣投資受害人或詐騙、竊盜、傳銷等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報案無門的無奈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