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刷公眾號文章時,看到「元宇宙News」發布的一篇《加密版仙人跳:成都科技男酒店面基痛失6枚比特幣》的文章,說是成都有一位35歲的軟體工程師遭遇了幣圈的「仙人跳」。因為沒有說明該事件的官方來源,所以我們暫且不能確定事件的真偽,如果以後有官方通報,請大家以官方為準。我們在這裡專注分析比特幣被搶了以後如何進行合法維權。
一、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5日,王樹(化名)在X平台(原為推特)看到一個叫做「BTC聰兒」的帳號,自稱只要你持有0.1個比特幣,就可以與持有人線下約會。該部落客的圖片青春靚麗,楚楚可憐,王立馬就淪陷了。王樹持有6個比特幣,如果以每枚8萬美元來算,至少價值48萬美元(345萬元左右)。
2024年12月1日晚8點,王樹透過電報約了「BTC聰兒」在成都青羊區順城大街269號的麗思卡爾頓酒店見面,但是當兩人進入酒店房間後,一幫人衝入酒店開始要挾王樹,當晚的8:45分王樹將自己的比特幣聰轉給對方,BTCTC。據說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至今劉律師在X上還能看到「BTC聰兒」的帳號和推文,甚至已經和「荒野大嫖客」薛XX互動上了,如果上述案件為真,可能還會有新的受害者出現。
二、比特幣被搶了,報案有用嗎?
劉律師在工作上遇到多次諮詢都是和虛擬資產被盜、被騙有關,只有一例是當事人約了在線下酒店交易,雙方分別驗資和做了打幣測試後,我的當事人開始將虛擬貨幣轉入對方提供的錢包地址,但是我方轉出成功後,對方開始賴賬,不肯交付貨幣,自稱沒有收到虛擬貨幣。就在雙方在飯店僵持之際,我的當事人打電話給我求助,我第一時間建議他穩住對方,並電話報警。最後警察到現場將所有人帶回警局做了筆錄,並沒有當場立案。
萬幸的是,我的當事人在交易時全程錄音錄像,最後透過我們和警方的多次溝通,公安以詐欺罪立案。
所以說比特幣被騙可以立案,比特幣被搶了更是可以報案,而且搶劫罪是比詐欺或竊盜罪處罰更重的罪名。
三、虛擬貨幣屬於中國法律上的財產嗎?
在實務中,也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對於虛擬貨幣被搶/被騙/被盜並不保護,理由不外乎虛擬貨幣不是中國法律上的財產,甚至直接認定虛擬貨幣有關的所有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這顯然是一種誤解。
目前國內的司法實務中,對於虛擬貨幣的價值屬性主要有兩個觀點:
一是虛擬貨幣不屬於我國法律上的財產。此觀點的依據是虛擬貨幣與傳統的金錢、實體財產、電力瓦斯等無形財產等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虛擬貨幣既無實用性、也缺乏穩定性,難以構成我國法律尤其是刑法上的財物。
二是虛擬貨幣屬於我國法律上的財產。首先,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並沒有直接否定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次,我國《刑法》中對於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定義中,也明確包含「歸個人財產的股份、購買金錢」所有股份、貨幣和其他財產的定義。挖礦行為包含了能源消耗、算力支出等,本質上是包含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因此對於像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是具有價值性、可支配性、稀缺性等特徵,應作為財產加以保護。
目前的實務中越來越多的司法機關認同並開始實踐前述第二種觀點,虛擬貨幣(具有普遍共識的主流幣)屬於中國法律上的財產。
四、寫在最後
2025年3月20日,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發布的《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簡稱“《手冊》”)中正式將比特幣“收編”,根據《手冊》的框架,數位資產分為可替代代幣和不可替代代幣,並根據其是否承擔相關負債分類:比特幣等資產的非貨幣化而被視為非金融工具。
再加上美國透過將比特幣作為國家戰略儲備的政策等,這些點滴改變的背後其實是國際甚至國內的法律、經濟、政治等各個領域不斷在調整對加密貨幣的態度,由懷疑甚至排斥轉變為理解和接受。 我們相信未來虛擬貨幣作為資產(甚至是主流資產)的一種,會被所有人主動或被動接受。
最後,回到本文開頭的故事,劉律師還是要提醒各位幣圈的玩家,一定要回歸生活常識(如果你真的相信「BTC聰兒」那一套,那你也確實不配擁有6個BTC,即使躲過了這個劫,未來還有別的坑),不要為了追求一時的刺激而將自己陷入深淵,雖然躲過了這個劫,未來還有別的坑),不要為了追求一時的刺激而將自己不了,與其等著別人來幫你,不如在一開始就不要置自己於險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