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2025年2月9日,《人民法院報》發布了一則案例:《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該案例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外商事審判典型案例之一。

然而,與這種法律警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幣圈中那些屢見不鮮的暴富神話。前兩天邵律師剛聽到一個朋友說他朋友在幣安上有10萬U,委託他人操作合約,一個月賺了折合3000萬人民幣。雖說這種事兒在幣圈聽起來並不稀奇,但還是忍不住感嘆此人的運氣真是令人羨慕,嘖嘖。

幣圈的投資門檻較高,對一般人來說,委託理財、代投幾乎是參與投資的常見方式。常言:「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那麼,法院發布的這則指導案例,對炒幣的朋友來說究竟意味著什麼?

本文將以這則案例為切入點,進行詳細解讀,並探討身為一般人,還能投資虛擬貨幣嗎?如果投資虧了,打官司還能要的回投資款嗎?同時,文章的最後也會給出虛擬貨幣投資的事前風險防範以及事中因應策略,以供大家參考。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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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官司打了4年

500萬投資款還是沒要回來。

【基本案情】

潘某(新加坡公民)聽說虛擬貨幣投資高收益高回報,很是心動,但一直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機會。 2019年10月,潘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田某(中國公民)。兩人相見恨晚,相去甚遠,田某經常向潘某介紹區塊鏈虛擬貨幣項目,侃侃而談、見多識廣的田某也很快贏得潘某信任,遂決定共同投資虛擬貨幣,一起創造「財富神話」。

同年11月,潘某、田某與案外人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共同經營「MFA區塊鏈」項目,其中田某負責技術開發運營,潘某負責前期開發費用及資金運作,案外人負責市場對接及社區運營,並明確了各自所佔股份。潘某向田某某轉帳1574萬元用於購買MFA虛擬貨幣。

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專案運行初期捷報頻傳,田某某經常向潘某某發送虛擬貨幣的漲幅,承諾待時機合適時會退還全部本金,並支付高額分紅。

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由於一直未見到資金回籠,潘某心裡開始打鼓,催促田某歸還款項。起初田某以市值緊張為由推諉,在潘某的多次催促下,田某陸續向其返款1060萬元人民幣。

2020年9月, MEXC(新加坡交易平台)下線MFA/USDT現貨交易,案涉虛擬帳戶被鎖定而無法交易,本金全部損失。分紅分文未見,本金損失慘重。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田某向其返還剩餘款項。

【法院觀點】

本案經歷了鹽城中院及江蘇省高院兩級法院審理。

鹽城中院認為:

兩人合作目的是投資「MFA區塊鏈」項目,法院認為雙方明知是炒作虛擬貨幣,合約無效,損失自擔,駁回了潘某返還投資款的請求。

江蘇高院認為:

潘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有涉外因素,根據我國法律適用法,涉及我國金融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直接適用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法規規定禁止虛擬貨幣投資,因此投資境外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性商品違反我國法令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合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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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解讀

幣圈人應該都知道江蘇鹽城這個地方,有名的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傳銷案就是在這裡判的。 2019年,江蘇鹽城曾收繳31.42萬枚比特幣,現在值多少錢了?

哦,話題扯遠了,我們再回來看看這個民事案子。

兩審法院都沒有支持新加坡公民潘某的訴請,一個官司打了4年,500萬投資款還是沒要回來。

放眼全國來看,虛擬貨幣委託投資類的案子其實很多,全國各地不同地區法院的裁判口徑以及不同法官的審判風格,邵律師團隊也接觸過不少。關於虛擬貨幣委託投資類錢款是否應予以返還,往大了說,無非就是合約是否有效、各方責任如何劃分、錢款應怎麼判這幾個問題。

但為什麼這個案件被列為典型案例了呢,大概率是因為當事人之一潘某的涉外身份,畢竟從官方報道來看,本案並無疑難複雜之處。

幣圈的朋友,但凡諮詢過律師,或自行查閱過相關法律規定的朋友應該知道:根據國內相關政策,持有虛擬貨幣,在我國並不違法,但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風險自擔。那麼風險自擔的後果是什麼?邵律師結合這個案例,以問答的方式,為大家進行抽絲剝繭的分析:

Q:國內能否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答:如果是以機構為主體接收用戶的錢款,會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經營行為存在極大的涉刑風險;如果是個人散戶投資,那麼風險自擔,合約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問:在國內投資虛擬貨幣,風險自擔,是否投資虧損也沒法維權了

答:風險自擔並不意味著拿不回錢,這個就涉及到責任劃分的問題,如果法院認定投資人過錯較大,那麼要回投資款的數額就會相對較小甚至沒有;但如果法院認為代投方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那麼在判決代投方是否應予投資方還自然會考慮代投方應予返還的金額比例。

至於最終法院在判決時如何認定各方責任,就要在庭審時結合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來闡述我方觀點。在相關證據缺乏的情況下,作為投資者,能否有合理解釋來證明投資人的主張就十分重要了,此時就需要深耕web3行業的專業律師結合區塊鏈行業的交易慣例、行業習慣等向法官進行“科普”,畢竟,大部分情況下,我們不能指望審理你的案子的恰好就是個懂(chao)你(bi)的法官。

問:在國內投資虛擬貨幣,如果虧錢了,能不能起訴到法院要回投資款

答:需要說明的是,當前國內整體對虛擬貨幣交易投資持負面的否定態度。這點不僅從國內的94公告、924通知等相關政策當中,從司法實務層面,各類官媒的報道中也可見一番。

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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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我們曼昆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此類案例來說,投資人訴請返還款項,並非像本文當中這起江蘇法院指導性案例當中一樣,必然敗訴,從實操上來看還是有一定空間的。

例如以下是我們商事團隊的毛捷豪律師近期代理的兩起案件,一例判決一例調解,均取得了理想結果。在當前國內整體對於加密貨幣監管態度並不友善的政策背景之下,這很不容易。

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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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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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既然國內政策環境對加密貨幣投資不友好,「出海」是不是曲線救國的好方法?

答:出海是可以出,但更關鍵的是爭議解決管轄地的事前約定。

鹽城法院這個案件,由於投資人潘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有涉外因素,但雙方為什麼潘某打官司選擇在國內法院呢?潘某的情況可能是這樣的(關於此點沒有公開報道信息,僅根據實務經驗猜測),一是協議沒約定清楚管轄法院,新加坡當地法院不受理這個案子,所以只能選擇來到被告住所地的鹽城法院,這樣比較好立案,二是潘某想到瞭如果在新加坡起訴某,將來不太好執行田某的財產。

例如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等地,確實相對於中國內地而言,對於區塊鏈、加密貨幣會更加友好,如果訴訟能夠在這些地方審理,潘某的投資款或許有轉機要回來,至於域外判決的執行問題,可以參考下面這個視頻。

域外裁決在實操層面上,程序上一定會繁瑣一些,但程序再繁瑣,總比拿到一個敗訴生效判決好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訴訟/仲裁案件的管轄可不是當事人能夠隨意選擇的,這需要雙方協議的明確約定。所以,有經驗的律師,會在雙方決定合作之前就幫助當事人盡可能的預想到會發生的所有問題,以及根據雙方合作項目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約定將來爭議解決的管轄地。

但可惜的是,一般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是等到爭議發生後才會想到找律師,此時就會稍顯被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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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這則案例,從法律人的視角來看,還有一些有趣的點,我們來看省高院對本案的觀點:

江蘇高院認為:潘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有涉外因素,根據我國法律適用法,涉及我國金融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直接適用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法規規定禁止虛擬貨幣投資,因此投資境外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性商品違反我國法令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合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這大概率是因為潘某或其代理人在上訴時提出了,「本案因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對該案不應適用我國相關法律依據進行判決」。所以江蘇高院才會有上述意見。但高院的觀點,邵律師認為還有很多問題仍值得推敲。我們來看看「法官解讀」部分:

法官提到,根據《法律適用法解釋一》,我國對於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屬於應直接適用的強制性規定。

——但是,緊接著下文又說道,“案涉合作協議涉及從事境外虛擬貨幣投資的行為”,這種含糊其詞的表達,恰恰說明了,新加坡公民潘某的投資款是境外的錢,不涉及外匯管制,否則這麼大一筆金額,如果涉及變相買賣外匯,又被列為指導案例,不可能隻字不提。

因此,本案適用《法律適用法解釋一》,顯然依據不足。

法官提到,《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924通知)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本案違反了我國金融監理領域的強制規定。

——可能是考慮到適用《法律適用法解釋一》,依據不足,於是引用了924通知加強說理。但本案爭議是20年9月發生的,關2021年9月發布的924通知啥事啊?況且,從效力位階上來講,924通知最多是個規範性文件,不至於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雖說根據924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這限制的是虛擬貨幣交易所等機構行為,個人炒幣在我國雖然不鼓勵但也未被禁止,潘某和田某二人的個人投資炒幣行為,還不至於上升到在進行“”非法金融活動”這麼高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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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以上就說這麼多。對幣圈的朋友來說,如何從既往的他人案例當中,吸取經驗教訓,以防範自身法律風險,才是更重要的。所以在本文的最後,邵律師也給大家一些建議:

1.展開合作前

要有簽署合約的意識,務必以書面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在合約中約定境外管轄條款,為可能的爭議解決提供明確指引。

若能透過書面形式約定境外管轄,應優先選擇司法環境成熟、判例豐富的地區,如香港、新加坡等,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2、爭議發生時

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司法管轄機構,需要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選擇能夠受理案件的機構,合理制定訴訟策略。

如果只能在境內訴訟,也並非完全沒有勝訴機會。只是由於目前國內相關法令尚不完善,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同案不同判較為普遍。

3.選擇專業律師

如果在專案啟動前,能夠先諮詢加密貨幣領域的專業律師意見,做好相應的風險把控,如合作條款細節的擬定,司法管轄地的選擇,適用法律的確定等,那麼就能避免之後的許多彎路。對於爭議已經發生的案件,Web3律師的行業經驗對於制定合適的訴訟策略也是至關重要的,律師需要綜合考慮案件背景,研究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涉幣類案件的法律規範指引,了解當地的司法環境以及監管部門對於加密貨幣的態度,並研判該地區既往類案的處理方式,從而製定出最優的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