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關反對「遠洋捕撈」、「趨利性執法」的呼聲越來越大。
但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從現實層面上講,此類現象發生有著多方面的原因,如部分地區基於財政壓力,導致辦案人員需要“找米下鍋”,尋找能夠創造經濟效益的案件,“逐利執法”。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的刑事管轄權規定過於寬泛,「沾邊就能管」的管轄規定讓「遠洋捕撈」有了法律依據做支撐。
同時,自2024年下半年至今,我們也看到司法系統為有效遏制遠洋捕撈動作頻頻,如各地檢察院開展的「檢察護企」專案行動、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等。
但最有力的,當屬2025年3月公安部印發的新規[1],該規定的實施將會從源頭上遏制遠洋捕撈,有效避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濫用案件管轄權,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趨利性執法。
本文對於新規進行解讀。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關於管轄權
公安部新規
是如何規定的?
新規明確了,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轄以主要犯罪地為主,企業所在地為輔的原則。
而我國現行的刑事案件管轄規定是怎樣的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像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國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對於網路犯罪而言,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路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路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路資訊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根據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以上字太多了,我來舉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在《 面對「遠洋捕撈」式趨利性執法,企業該如何自救? 》一文當中,邵律師曾提到,容易被作為「遠洋捕撈」目標的企業具備什麼特質?通常以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異地民營企業為主。另外,對於現如今這個網絡發達的社會而言,註冊和經營在北上廣深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具有網絡經營性質的民營企業,因為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往往會成為合格的捕撈對象。
例如,註冊在深圳的某網路企業,日常經營也是在深圳,公司開發了一款國民級遊戲app,使用者遍佈全國各地。某日,幾千公里外的某五線城市執法部門突然上門,聲稱公司開發的遊戲涉賭,將公司全體員工強制扣押並押解至當地接受審訊。
按照現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辦案單位“沾邊就能管”,當事人幾乎無法質疑該地辦案單位是否具有案件管轄權,比如,找當地的用戶來做個報案筆錄聲稱是被平台詐騙了,這在邵律師辦理的一些案件中很常見。
甚至,根據上述2018年規定,即便該地沒有管轄權,但由於該地是「最初發現」的公安機關,那麼地方執法部門也就有了法律賦予的管轄權。這太恐怖了,不需要「沾邊」也能管。
過於寬泛的管轄規定,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對於有經濟效益的案件,引發不同地區的辦案機關「爭奪」管轄權;
對於明顯的「趨利性執法」案件,面對現實的法律依據,辯護律師也難以從管轄權角度採取相應的辯護策略;
當辦理刑事案件的目標由“打擊犯罪”變成了“追逐經濟效益”,當地是否能依法、公正的辦理案件?有沒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所涉及的是新類型案件或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要求較高的刑事案件(如涉區塊鏈、web3刑事案件
),而作為幾千公里之外的,前往涉案企業進行「遠洋捕撈」的四五線城市的辦案單位,他們是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術手段
去偵辦此類案件?
例如邢燕軍案件( 以生命換無罪-北京程式設計師指居期間非正常死亡案引發的思考),就是辦案部門濫用管轄權導致悲劇發生的典型案例,亟待反思。
新規明確了,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轄以主要犯罪地為主,企業所在地為輔的原則。那麼對於上文所提到的深圳企業,既然其日常經營以及註冊地均在深圳,那麼就理應由深圳當地公安管轄。
且新規也規定了,對於接報案件,如發現應由外省管轄的,應移送至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
因此,即便是五線城市的辦案單位主張其所在地區有所謂的「被害人」報案,那麼根據新規,接報單位也應將報案資料移送至深圳公安管轄,不應就本案繼續偵查。
2
面對“遠洋捕撈”
企業有哪些
救濟手段?
在《 面對「遠洋捕撈」式趨利性執法,企業該如何自救? 》一文中,邵律師曾給予相關建議,提到面對公安機關趨利性執法,企業可以採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做好事前防範及事中和事後的應對與處理。
現結合新規內容及目前最新政策,邵律師繼續為大家總結以下相關建議:
1、向公安機關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有權申訴
根據新規,執法部門對於跨省涉企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及時受理並調查核實,若認為異議不成立,應告知其有權申訴。
2、撥打「12389」檢舉投訴
根據新規,違反規定製造管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3.登入12389中國檢察網投訴反映
2025年4月初,最高檢察在12309中國檢察網開設「涉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案監督專區」。對涉嫌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應當撤案而未撤案等10類訴求事項,當事人可登入反映。
(圖源網路)
3
結語
媒體通報[2],新規自2025年3月印發以來,地方公安系統正密集組織學習與落實,多地公安機關目前也正基於該新規開展專項行動排除。
身為刑事律師,真心希望新規能真正落實處,讓那些被「遠洋捕撈」的受害者們重獲新生,也讓每個普通人都能感受都法治在不斷的進步,作為個體的權益也正在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障!
[1] 內部規定,鑑於平台規則,提及名稱會導致本文無法發出
[2]防止「遠洋捕撈」式執法!最高法、公共安全部發聲https://mp.weixin.qq.com/s/xlmZTpAvHaafczKdZfeI-A
「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法律諮詢、同行交流,請添加:sswls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