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公安部新规剑指"远洋捕捞"!"跨省抓人"乱象终于要被整治了!

近年来,有关反对“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的呼声越来越大。

但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从现实层面上讲,此类现象发生有着多方面的的原因,如部分地区基于财政压力,导致办案人员需要“找米下锅”,寻找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案件,“逐利执法”。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管辖权规定过于宽泛,“沾边就能管”的管辖规定让“远洋捕捞”有了法律依据做支撑

与此同时,自2024年下半年至今,我们也看到司法系统为有效遏制远洋捕捞动作频频,如各地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等。

但最有力的,当属 2025年3月公安部印发的新规[1],该规定的实施将会从源头上遏制远洋捕捞,有效避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滥用案件管辖权,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趋利性执法。

本文对于新规进行解读。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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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

公安部新规

是如何规定的?

新规明确了,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企业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而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根据2018年《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字太多了,我来举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在《面对“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企业应如何自救?》一文当中,邵律师曾提到,容易被作为“远洋捕捞”目标的企业具备什么特征?通常以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异地民营企业为主。另外,对于现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社会而言,注册和经营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具有网络经营性质的民营企业,因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往往会成为合格的捕捞对象。

例如,注册在深圳的某互联网企业,日常经营也是在深圳,公司开发了一款国民级游戏app,用户遍布全国各地。某日,几千公里之外的某五线城市执法部门突然上门,声称公司开发的游戏涉赌,将公司全体员工强制扣押并押解至当地接受审讯。

按照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办案单位“沾边就能管”,当事人几乎无法质疑该地办案单位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比如,找当地的用户来做个报案笔录声称是被平台诈骗了,这在邵律师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很常见。

甚至,根据上述2018年规定,即便该地没有管辖权,但由于该地是“最初发现”的公安机关,那么当地执法部门也就有了法律赋予的管辖权。这太恐怖了,不需要“沾边”也能管。

过于宽泛的管辖规定,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 对于有经济效益的案件,引发不同地区的办案机关“争夺”管辖权;

  • 对于明显的“趋利性执法”案件,面对现实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也难以从管辖权角度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

  • 当办理刑事案件的目标由“打击犯罪”变成了“追逐经济效益”,当地是否能依法、公正的办理案件?有没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 所涉及的是新类型案件或者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要求较高的刑事案件(如涉区块链、web3刑事案件

    ),而作为几千公里之外的,前往涉案企业进行“远洋捕捞”的四五线城市的办案单位,他们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手段

    去侦办此类案件?

例如邢燕军案件(用生命换无罪——北京程序员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案引发的思考),就是办案部门滥用管辖权导致悲剧发生的典型案例,亟待反思。

新规明确了,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企业所在地为辅的原则。那么对于上上文提到的深圳企业,既然其日常经营以及注册地均在深圳,那么就理应由深圳当地公安管辖。

且新规还规定了,对于接报案件,如发现应由外省管辖的,应移送至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

因此,即便是五线城市的办案单位主张其所在地区有所谓的“被害人”报案,那么根据新规,接报单位也应将报案材料移送至深圳公安管辖,不应就本案继续侦查。

2

 

面对“远洋捕捞”

企业有哪些

救济手段?

在《面对“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企业应如何自救?》一文中,邵律师曾给出相关建议,提到面对公安机关趋利性执法,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做好事前防范及事中和事后的应对与处理。

现结合新规内容及目前最新政策,邵律师继续为大家总结了如下相关建议:

1、向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有权申诉

根据新规,执法部门对于跨省涉企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告知其有权申诉。

2、拨打“12389”举报投诉

根据新规,违反规定制造管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登录12389中国检察网投诉反映

2025年4月初,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设“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对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10类诉求事项,当事人可登录反映。

【重磅解读】公安部新规剑指"远洋捕捞"!"跨省抓人"乱象终于要被整治了!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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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媒体报道[2],新规自2025年3月印发以来,地方公安系统正密集组织学习和落实,多地公安机关目前也正基于该新规开展专项行动排查。

作为刑事律师,真心希望新规能真正落到实处,让那些被“远洋捕捞”的受害者们重获新生,也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感受都法治在不断的进步,作为个体的权益也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

[1] 内部规定,鉴于平台规则,提及名称会导致本文无法发出

[2]防止“远洋捕捞”式执法!最高法、公安部发声 https://mp.weixin.qq.com/s/xlmZTpAvHaafczKdZf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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