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

此前代理过一个案子,在我接手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但经过数日和当地公安检察院的拉锯战之后,将当事人取保了。

但后来,在检察院决定移送法院的前两天,我的当事人又被关进了看守所。

我曾经很痛心问检察官: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到底有没有管辖权,一直都存在很大争议,而且两次退侦,也没补充上来什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啊。

然而检察官一脸木然的说:嗯嗯,但没办法啊,我们都是捕了就要诉的,唉。

所以,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检察官对于曾经批捕了的当事人,一定到起诉到法院吗?

但其实这个问题从更深层次角度来看的其实是另一个问题:

捕诉合一,真的合理吗?

捕诉合一,究竟造就了多少冤案?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2个概念: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

捕诉合一是指刑事案件当中,同一承办检察官兼具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权利。而相对应的捕诉分离,就是说一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两个检察官办理。

关于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制度,大体有着如下的发展历程:

  • 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复建后,因人力紧张、案件量大,审查逮捕与起诉由同一部门或检察官负责,提高效率,但未形成系统理论。

  • 在20世纪80年代,检察院审查逮捕与起诉的分开的,由不同部门负责,意在增强内部监督、保障办案公正性。

  • 从1990年代始,基层检察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重拾捕诉合一,提高效率、整合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并推广其经验。

  •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标志着捕诉分离机制在机构层面的正式确立,全国各地多数检察院也纷纷设立分离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部门。

  • 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完善审查方式与办案机制,强化捕诉衔接。

近期,又听到消息称,捕诉分离目前已经开始在湖北等部分地区试点了。

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出,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制度,一直都是分分又合合。

那么当前全国检察院普遍在实行的捕诉合一制度,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有哪些影响呢?这就要从这两个制度的优劣势讲起。

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主要考虑这些点:

  • 提高诉讼效率: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批捕和起诉,就无需重复熟悉案情,能节省时间精力,提高办案效率;

  • 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检察院不同部门工作量不均衡;

  • 强化检察官责任:认为捕诉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权责统一,能够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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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行捕诉分离制度,会有这些优劣势:

  • 强化内部监督:批捕和起诉由不同检察官负责,可以相互制约,避免权力滥用,保障案件公正处理;

  •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同检察官从不同角度审查案件,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 办案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被切割成若干片段,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不同环节,缺乏对案件整体的全面把握,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定性与定量认识出现差异,影响办案效率;

所以可以看出,相较于捕诉分离,实行捕诉合一,对于检察院来说,能够提高办事效率。但是,捕诉合一,真的能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地办案吗?关于这个问题,刑辩律师还是有发言权的。

众所周知,公安报请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检察官只有短短7天的时间来决定,而这7天的时间里,检察官除了审查某一个案子是否批捕之外,他可能还有要起诉的案件,要开庭的案件,以及体制内会有的各种大小会,所以留给检察官详细阅卷并提审嫌疑人,以供他最终做出决定的时间并不多。

那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状态之下,检察官有没有可能办错案子,将一个本不应逮捕的当事人捕掉?当然有可能!

在捕诉合一的制度之下,负责逮捕的检察官和负责将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检察官,是同一个人。那如果一个案子,检察官发现捕错了,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存在巨大争议,再或者是案件情节轻微本可以不予起诉的案件,你觉得检察官会怎么处理?

制度约束不了人心。

有担当,敢于负责的检察官,在极少数案件当中,确实有。所以,即便当事人被逮捕了,但最终依然拿到不起诉结果的案子,我也代理过。

但大部分案件,就像本文文首提到的情况一样,(仅以我接触过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大部分检察官是难以面对自己的错误的,捕了,就要硬着头皮诉出去!一定要起诉到法院,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案子一旦到了法院,想要争取无罪?根据2024年最高检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万分之三。而且整个无罪判决率是逐年递减的。捕后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占总人数的0.27%。

这也是为什么邵律师经常和当事人以及家属说,一定要重视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要谨慎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流程,因为一旦案子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偏差,它在后续仍然会继续无情的推动下去,诉讼流程无法逆转。

由于最近部分地区在试点捕诉分离,我也在一些帖子当中,看到了相关热烈的讨论:

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

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

被逮捕了,还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判缓刑吗?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其实我认为,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其实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导致问题产生的,其实是执行制度的人。

或许捕诉分离也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如果这是一味的讲求工作效率,那就一定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对于有些办案人员来说只是他们的脸面,但对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他们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