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當中,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認知迷思:
換匯或介紹行為的可能違法,但絕對構不上刑事犯罪;
自己的私下換匯行為很隱蔽,輕易不會被司法機關查到;
幫人換匯又沒獲利,所以絕對不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行為;
將只有的美金等外匯出售給他人賺取匯率差,應該不違法;
家人朋友是透過換匯賺錢我不管,我只是把銀行卡號無償給他們用,我又沒做違法的事;
客戶讓幫忙介紹換匯的管道,我剛好認識人,就介紹他們認識,我又沒從中收錢,應該沒啥風險;
所以,以上行為到底有沒有法律風險?
如果違法,那應該如何定性?是行政違法or刑事犯罪?
換匯行為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邊界,到底在哪裡?
2025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就對以上問題進行了回答。
本文就對本次發表的指導案例進行解讀。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人收款,竟構成犯罪?
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當中,有2例是行為人為從事非法換匯活動的上家提供銀行帳戶,接收款項的,那麼該行為到底是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應該如何定性呢?
“我只是聽朋友安排,幫他收款,朋友和上家怎麼對接的我不管,我也不參與”,我會有風險嗎?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李某甲利用從事中越跨國物流運輸服務的便利,與越南人黃某非法進行外匯兌換。
二人在合作過程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國境內負責收取中國客戶的人民幣,後轉賬給李某甲,李某甲再向黃某指定的中國境內銀行卡轉賬,從而換取越南盾。
檢察院認定,李某乙為李某甲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服務以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提供幫助,因具有相關從輕減輕量刑情節,最終對其做出情節輕微不起訴(構罪)決定。
法院認定,李某甲系共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邵律師評析:
在本案當中,李某乙其實有極大的僥倖心理。他可能認為,自己只是根據李某甲的指示幫助收款,而且這些款項也不是黑錢,都是正經的貨款,應該沒啥風險。但其實,他從事的正是外匯對敲的幫助行為。
“我老婆拿著我的帳戶幫人收款,我認為我不是出借帳戶給陌生人,而且我也沒有獲利,我構成犯罪嗎?”
案例三:陳某紅、吳某榮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陳某某讓其丈夫吳某林註冊個體工商戶,並在銀行開具多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後以虛構貿易的形式,將上述賬戶提供給地下錢莊團夥用於接收外匯,並在銀行辦理結匯後將人民幣轉入地下錢莊團夥指定的國內他人賬戶,從中收取手續費及銀行結給予的返點。
法院認為,陳某某、吳某林系從犯,對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
此外,陳某某也讓其親戚陳某紅、吳某榮開設電子商務商行及具有結匯功能的銀行結算帳戶供其使用,但檢察院考慮到該二人未獲利且是親屬關係,認定二人構成犯罪,但做出不起訴處理。
邵律師評析:
根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出借、串用、轉讓外匯帳戶的,最高罰款30萬。但畢竟,提供外匯帳戶≠直接從事非法買賣外匯。
所以,實務當中,僅提供外匯帳戶的人員一般只構成行政違法,往往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該案例當中,法院對陳某某及其丈夫均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雖然對於2個親戚做出了不起訴決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同樣認定2人構成犯罪,做出的是情節輕微(構罪)不起訴。
律師提示:
不要出於“好意”、“幫忙”,而為他人提供外匯帳戶幫助收款,否則,即便沒有參與具體的換匯不法行為,在日後也可能存在構罪的法律風險。
為維繫客戶關係或促成交易,而介紹、幫助換匯,風險有多高?
金融從業人員要小心的「介紹換匯」雷區-無償幫助客戶換匯,為何面臨雙重處罰?
案例四:樊某、趙某某、羅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何某煒利用在推廣保險業務期間所累積的境外開戶、換匯管道等資源,撮合介紹有換匯需求的內地保險客戶,把人民幣和港幣、美元之間進行雙向兌換,用於交境外保費或者境內投資、消費等。
樊某等在何某煒提議下利用銷售境外保險管道以境內外「對敲」的方式變相買賣外匯。
對於何某煒,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罰金400萬。
對於樊某等人,檢察院認定,因樊某等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不起訴(構罪)決定。同時,對於樊某等人存在的未營利的非法介紹買賣外匯行為,依照外匯管理規定,處以行政罰款140萬~280萬不等。
邵律師評析:
根據邵律師代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來看,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常見的行為模式之一就是中介人居間撮合有換匯需求的雙方,介紹買賣外匯。如移民公司、海外置業顧問、信託,保險、基金、銀行等金融業從業人員,這類群體在從事本職業務的過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會有客戶詢問,有沒有換匯的管道,而他們為了維繫客戶關係,或者促成交易,往往會作為信息媒介,為客戶提供買賣信息,介紹買賣外匯。
在這個案例當中,提到的就是保險業。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個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5萬美元的便利化購匯額度,該額度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舉個例子,對於內地居民來講,如果想要購買香港保險,會有許多限制,如:
任何未在香港本地簽署的保單(如境內代簽、代繳保費)均屬非法,必須本人赴港簽署保單,並提供港澳通行證、入境記錄等證明投保行為發生在香港;
個人購匯不得用於購買境外投資型保險(如分紅險、萬能險);
部分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具備香港居住或工作身分;
保費需直接支付至保險公司帳戶,不可透過中介個人帳戶轉賬,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操作;
而有些保險業務員基於種種原因(如績效壓力、維繫客戶關係、利用自身取得的資訊優勢牟利) ,有償或無償的幫助客戶換匯,或撮合客戶以對敲的方式買賣外匯。但該行為已構成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即便是無償介紹,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不予追究刑責,但仍會面臨巨額的行政罰款。
中國人在國外開私人換匯公司,能夠規避國內法律風險?
海外合法業務為何仍涉國內刑事風險?
案例五:趙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姚某辰在俄羅斯對外承接盧布與人民幣兌換業務,從中賺取外匯差價或手續費,非法買賣外匯2400餘萬人民幣,違法獲利48.5萬元。
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併罰金50萬元。
邵律師評析:
只好先吐個槽,這哥們兒著實有點慘,在俄羅斯乾了6年換匯業務,才賺了48.5萬,折合一個月也就6000多人民幣,6年後案發,喜提非法經營罪判二緩三,還罰了50萬。等於乾了6年還倒貼1.5萬。
在《 找國外正規有牌照的換匯公司換錢,可靠嗎?換匯人,介紹人,換匯公司分別有哪些法律風險? (下篇) 》一文(下圖)當中,邵律師曾提到,在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運營的換匯公司,若取得了相關資質牌照,經營換匯業務本身沒有問題。除非業務內容涉及洗錢,但一般不會受到國外監理機關調查。
但我國刑法是屬人管轄。也就是說,如果是中國人在國外,觸犯了國內法律規定,同樣會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就換匯業務來說,即便是在國外經營私人換匯公司,甚至也取得了當地頒發的許可牌照資質,在當地經營當然是合法的,但如果碰了國內的錢,以“對敲”的方式做著換匯生意,將不可避免的存在涉刑風險。
將自己合法賺來的美金、港幣等外匯賣給別人,有法律風險嗎?
合法外匯轉賣也違法?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行刑反向銜接案
2017年至2021年,某貨運代理公司法人齊某某勾結多家企業,用他人無法退稅的農產品冒充自家出口貨物,偽造合約、發票等材料,並找科技公司法人姚某某購買外匯(約1.13億元)偽造海外收款記錄,以此騙取國家出口退還2.45億元。
姚某某透過境外帳戶,將公司賣電子產品的外匯轉給齊某某,按照每一萬美元額外收取數百元好處費的價格協助完成騙稅。
法院判決齊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無期徒刑。
檢察院認為,認定姚某某構成非法經營罪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邵律師評析:
這個案例中,主犯判了無期,共犯無罪。
可想而知,本案中科技公司法人的心理狀態想必就像坐過山車,雖然最終檢察院認定法人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但從案發到判決,也是煎了兩年多,眼看著小伙伴被判了無期,心裡肯定一直在想自己到底要踩幾年縫紉機。
吐槽完了,我們就來分析:為什麼姚某不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罪的模式之一,是倒買倒賣外匯,也就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低價買來的外匯再高價賣出,賺取利差。但本案當中,行為人所有的外匯是其銷售產品取得,並非從他處非法方式低價收購的。並且,其賣出的目的也是為了結匯,而不是將賣得的收入繼續買進外匯再獲利。所以,從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說,其行為並不構成該罪名。
但是,邵律師也要做出提醒:貿易公司等人員千萬不能因為本案例中該行為未被檢察院認定構成犯罪,就從事類似行為。因為由於辦案人員對此類模式的認識並不統一,因此實踐當中不乏存在認定該行為構罪的案例。另外,即便最後認定不構罪,也有行政處罰的風險,例如本案當中,科技公司被罰了1500萬,這不是小數字。
寫在最後
如本文開頭所述,許多人存在認知迷思,認為自己的換匯行為十分隱蔽,尤其是採用「對敲」方式,覺得執法單位不可能發現。還有一些人簡單地認為,即使被發現,最多也只是被罰款。
然而,在實務上,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往往涉及的金額較大。一旦金額突破2,500萬元,或獲利超過50萬元,當事人就可能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對於辯護律師而言,這一類型的案子積累的經驗多了就會發現,就個案而言,總能尋求到相應突破口,尋求到一定程度的辯護空間,即便涉及金額較大,也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甚至獲得不起訴的案件結果。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非法換匯手段從傳統現金交易演變為虛擬貨幣交易、POS機偷運出境刷卡、虛假貿易合約等更隱密的方式,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所以,近年來,我國對外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也顯著增加。在這種背景下,我們不能對於將來執法部門懲治外匯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過於樂觀。
非法換匯行為會導致資金脫離監管體系,形成跨境資金異常流動,可能引發匯率波動、外匯存底流失等問題。因此,作為個體,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必須透過合法管道進行外匯交易。
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法律諮詢、同儕交流,請新增:sswls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