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件在網路犯罪「蓬勃發展」時代開始呈現一些新的特徵,自「兩高」在2024年8月2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洗錢案件,自立的洗錢》)後,司法機關對於洗錢犯罪的研究和打擊更深入犯罪的研究和打擊。又因為虛擬貨幣在洗錢犯罪中被廣泛使用,但因為虛擬貨幣交易的特殊性、新穎性,導致實務中司法機關對於使用虛擬貨幣自洗錢的認定並無統一標準,甚至是較為混亂。所以研究虛擬貨幣在洗錢及自洗錢犯罪中的作用、律師的辯護就具有很大意義。 (本文原廠劉正要律師:web3_lawyer)

一、什麼是自洗錢

一般可以將自洗錢理解為:上游犯罪行為人(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了7類上游犯罪),將他在犯罪活動中所獲得的非法收益,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進行了重要修改,前述的《洗錢案件司法解釋》更是明確將"自洗錢"行為納入洗錢罪的打擊範圍。

自洗錢與傳統洗錢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特徵。首先,行為主體具有同一性,即犯罪收益的獲得者與洗錢行為的實施者為同一主體;其次,行為目的具有直接性,主要是為了使自己已經獲得的犯罪收益合法化;再次,行為方式更具隱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對犯罪所得的了解設計更為複雜的洗錢路徑。自洗錢行為的這些特點使其在偵查和取證方面面臨更大挑戰。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自洗錢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素: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共7類上游犯罪),即必須有可以產生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三是行為人具有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主觀故意。值得注意的是,自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的關係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數罪併罰,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從一重罪處罰,這為刑事辯護提供了空間。

站在監理者的立場,自洗錢行為的社會危害不容忽視。它不僅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助長了犯罪活動,也為犯罪組織的持續運作提供了經濟支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科技的進步,自洗錢手段日益複雜化和國際化,為各國的反洗錢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虛擬貨幣在自洗錢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律師辯護要點

二、虛擬貨幣在自洗錢案件中的作用

虛擬貨幣,特別是以比特幣、泰達幣等為代表的加密貨幣,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流通等特點,逐漸成為自洗錢活動的新工具,雖然泰達幣並非去中心化,但是基於其與美元1:1的錨定,是目前被使用最多、流通最廣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不需要透過傳統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用戶可以透過數位錢包在全球範圍內快速轉移資產,且交易記錄雖然公開但帳戶身份難以直接對應,這為犯罪分子隱匿資金流向提供了便利。

在自洗錢過程中,虛擬貨幣主要發揮以下幾個作用:首先,作為資金轉移媒介,犯罪分子可以將非法所得兌換為虛擬貨幣,透過多次轉帳或混幣服務模糊資金軌跡;其次,作為價值儲存手段,虛擬貨幣價格波動較大但易於攜帶和隱藏,便於犯罪分子保存非法所得;再一次,作為跨境支付工具,虛擬貨幣可以繞過傳統外匯管制

具體來說,虛擬貨幣自洗錢的典型手法包括"鏈跳"(透過多個錢包地址快速轉移資金)、"混幣"(使用專門服務混合不同來源的虛擬貨幣以掩蓋資金來源)、"幣幣兌換"(在不同加密貨幣之間頻繁轉換)以及"法幣兌換"(透過不受監管的虛擬貨幣或場外交易將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這些手法相互結合,形成複雜的洗錢路徑,大大增加了執法機關的追蹤難度。

從技術角度來看,虛擬貨幣的自洗錢活動主要利用了區塊鏈技術的部分特性。雖然區塊鏈上的所有交易都是公開透明的,但錢包地址與真實身份的對應關係並不明確,除非透過交易所等中介機構進行KYC(了解你的客戶)認證。此外,隱私幣如門羅幣(Monero)、達世幣(Dash)等的出現,進一步增強了交易的匿名性,使得資金流向更加難以追蹤。

虛擬貨幣自洗錢案件在司法實務上已經屢見不鮮。例如,某網路賭博案件中,犯罪者透過比特幣、泰達幣、以太幣收取賭資後,採用多次轉帳、混幣服務等方式清洗資金,最終透過境外交易所提現;某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集團要求受害者直接向其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轉賬,隨後迅速將資金分散至多個地址。這些案例表明,虛擬貨幣已經成為自洗錢犯罪的重要工具。

三、虛擬貨幣自洗錢案件的律師辯護要點

在虛擬貨幣自洗錢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從多個角度建立辯護策略。

第一,首要的辯護要點是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洗錢罪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故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在虛擬貨幣環境下,律師可以審查當事人對資金來源的非法性是否知情,或對虛擬貨幣的交易性質是否有合理誤解。特別是在一些新興的區塊鏈金融活動中,參與者可能確實難以辨別某些操作的合法性邊界。

第二,關於上游犯罪的認定也是重要辯護方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必須以存在上游犯罪為前提。律師應審查上游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是否已判決等,以及涉案經費與上游犯罪的關聯性。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由於資金流向複雜,可能存在上游犯罪難以查證或涉案資金與上游犯罪關聯性薄弱的情況,這都可以成為有力的辯護理由。

第三,虛擬貨幣價值認定的爭議為辯護提供了空間。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不同時間點的價值差異可能很大,而洗錢罪的量刑則與涉案金額直接相關。律師可以審查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價值的計算方法,並主張採用對當事人有利的時點進行估價。此外,虛擬貨幣在轉移過程中的損耗、手續費等也應從涉案金額中扣除。

第四,技術層面的辯護同樣重要。律師可以聘請區塊鏈技術專家為專家輔助人,分析涉案虛擬貨幣流向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挑戰控方資金鏈的推定。例如,某些看似關聯的錢包地址可能實際上並無控制關係,或者所謂的"混幣"操作可能只是普通的交易行為。透過技術分析可以瓦解控方建構的資金流向圖。

第五,程序合法性辯護也不容忽視。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往往涉及新型技術手段,律師應審查偵查機關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電子資料的擷取、保存、鑑定等環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在跨國取證情況下,更需要關注國際司法協助程序的合規性。任何程序違法都可能成為排除關鍵證據的理由。

最後,律師也可以從犯罪形態角度進行辯護。在自洗錢案件中,上游犯罪與洗錢行為的關係如何定性存在理論爭議,律師可以主張"事後不可罰"(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理論,即洗錢行為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續,不應單獨定罪。即使這項主張不被完全採納,也可能影響最終的量刑結果。

虛擬貨幣在自洗錢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律師辯護要點

四、寫在最後

虛擬貨幣的興起為自洗錢犯罪提供了新的工具和管道,為反洗錢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虛擬貨幣因其技術特性,在自洗錢過程中扮演多重角色,從資金轉移媒介到價值儲存手段,再到跨境支付工具,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被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面對此情勢,司法機關需要不斷提昇技術偵查能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國際協作,才能有效打擊虛擬貨幣領域的自洗錢犯罪活動。

對刑事辯護律師而言,虛擬貨幣自洗錢案件既充滿挑戰也蘊含機會。這類案件涉及金融、法律、技術等多學科知識,要求辯護律師不僅精通刑法理論,還要了解區塊鏈技術原理和虛擬貨幣交易特徵。透過主觀故意、上游犯罪關聯、價值認定、技術分析等多維度的辯護策略,律師可以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特別是在新興的區塊鏈金融領域,許多行為的法律邊界尚不清晰,這為合理辯護提供了空間。

展望未來,隨著監管科技的進步和法律法規的完善,虛擬貨幣領域的洗錢活動將受到更嚴格的約束。但同時,犯罪者也可能採用更新穎的洗錢手法。這就要求法律從業人員持續關注科技發展和司法實務動態,不斷更新知識儲備,才能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維持平衡,為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