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程式設計師如何避免因開發Web3專案而被認定傳銷共犯?五大風險情境全解析(一)

近年來,隨著Web3產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程式設計師、智慧合約開發者、外包技術團隊以鏈上工程師、專案顧問等身份,參與幣圈專案的系統搭建、合約部署與平台運維工作。然而,不少打著「區塊鏈激勵」、「代幣返利」、「GameFi遊戲收益」、「去中心化節點獎勵」等名義的項目,實質上運作著「層級推廣」、「拉人返傭」、「鎖倉釋放」等傳銷機制,存在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風險。 從近年來公開的司法判例來看,在多個涉虛擬貨幣傳銷案件中,程式設計師、合約開發人員等技術參與者雖未參與推廣宣傳、資金運作,但因承擔返傭邏輯開發、Token模型設計或部署了具備分層獎勵結構的智能合約,最終被認定為「傳銷活動

邵詩巍律師 | 程式設計師如何避免因開發Web3專案而被認定傳銷共犯?五大風險情境全解析(一)

近年來,隨著Web3產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程式設計師、智慧合約開發者、外包技術團隊以鏈上工程師、專案顧問等身份,參與幣圈專案的系統搭建、合約部署與平台運維工作。然而,不少打著「區塊鏈激勵」、「代幣返利」、「GameFi遊戲收益」、「去中心化節點獎勵」等名義的項目,實質上運作著「層級推廣」、「拉人返傭」、「鎖倉釋放」等傳銷機制,存在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風險。

從近年來公開的司法判例來看,在多個涉虛擬貨幣傳銷案件中,程式設計師、合約開發人員等技術參與者雖未參與推廣宣傳、資金運作,但因承擔返傭邏輯開發、Token模型設計或部署了具備分層獎勵結構的智能合約,最終被認定為「對傳銷活動的實施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而作為共犯甚至被視為共犯而被視為共犯的組織」。

有鑑於此,本文將結合典型幣圈計畫案例,從技術開發者的角度出發,系統解析Web3崗位中常見的刑事風險暴露點與司法定性邏輯,重點圍繞以下五大問題展開:

• 程式設計師參與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傳銷共犯?

• 技術外包方是否構成協助傳銷組織的共犯?

• CTO、技術合夥人在司法中如何被界定為「組織者」?

• 技術參與者如何爭取無罪、不起訴或定性降格?

• 開發者如何事先辨識風險,劃清技術邊界、建構法律防線?

最後,邵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Web3技術參與者可操作的風險防範建議,協助技術人員在專案開發過程中提升辨識敏感訊號的能力、釐清行為邊界,避免因角色定位模糊、判斷失誤而被意外捲入刑事案件。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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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專案涉傳銷

典型司法案例

近年來,幣圈計畫因涉嫌「拉人返利」、「資金盤運作」而被定性為傳銷犯罪的案件持續增多。在這些案件中,程式設計師、技術外包團隊、合約開發者等腳色,往往成為司法機關重點關注對象。畢竟,是否構成傳銷,往往取決於平台的商業結構與底層技術邏輯。

例如在PlusToken案中,技術團隊負責開發的“智能狗搬磚套利系統”,該功能被用於平台對外宣傳“每月有超過10%的靜態收益,最高甚至能得到60%的收益”,成為吸引用戶投資的關鍵噱頭。法院最終認定,該功能構成傳銷結構的技術實現工具,多名涉案人員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2至11年。

在EOS生態平台案中,被告陳某芝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態平台(以下簡稱EOS平台)傳銷組織,以提供數位貨幣加值服務為名,透過「持幣增值」以「靜態收益+動態返傭」等方式發展會員,建構多層團隊結構,並以EOS幣作為投資與返利依據。平台被定性為傳銷犯罪,多個員工因參與傳銷組織的日常運作和系統維護工作被認定為主共犯並一併處理。

此外,在鏈遊、NFT數位藏品、發幣等項目中,若開發人員設計了含「層級返傭」「鎖倉釋放」「節點提成」等邏輯的合約模組,也極易被司法機關納入傳銷架構的技術支撐者範疇,成為追責對象。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技術人員是否承擔刑責,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實質參與了平台傳銷結構的搭建、部署或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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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被追責的

三類典型身份

結合近年來多起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的判決情況來看,被追責的技術參與者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身分。司法機關在認定是否構罪時,通常會結合其在專案中的具體角色、對專案商業模式的認知程度,以及其技術行為是否對傳銷結構的建立和運作起到了關鍵支持作用,進行綜合判斷。下文將逐類展開說明。

1. 專案技術負責人/ CTO / 技術合夥人【高風險】

這類人員通常處於專案團隊核心位置,參與程度深、接觸資訊全面。在鏈遊、虛擬錢包、礦機返租等項目中,技術合夥人往往直接負責平台架構搭建、經濟模型設計、返傭系統部署等關鍵環節。

雖然部分技術負責人未實際參與拉人推廣,但由於其技術行為直接構建了傳銷結構的運作基礎,司法機關在定性時,通常會將其納入“組織者”“領導者”或“對活動起關鍵作用的人員”範疇予以追責。

這類技術角色被視為傳銷模式的“核心搭建者”,司法機關常將其納入組織者、領導者或關鍵共犯範疇。

2. 技術外包公司/ 自由開發者【爭議高發區】

在幣圈/Web3專案中,透過簽約合作形式完成系統開發的外包團隊或獨立開發者十分常見。雖然這類人員在身分上不是平台方成員,也未必持股或參與經營,但其所交付的內容常涉及邀請人結構、層級返利演算法、推廣路徑設計等關鍵功能模組。

司法機關判斷其是否構罪,通常聚焦於以下幾個面向:

  • 是否了解專案採用多層返傭模式;

  • 是否知悉激勵邏輯具備傳銷特質;

  • 是否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仍持續提供功能開發或上線維護支援。

如果技術人員能證明自己僅是按合約交付,未參與商業模式決策,且未從專案中獲取除合約價款外的代幣、返利等對價,仍有機會爭取不構成犯罪或從輕處理。

3. 智能合約開發/ 經濟模型顧問【辯護空間較大】

在部分Web3專案的Token發行或經濟模型設計階段,專案方往往會引進外部技術人員擔任顧問或合約開發者,協助完成代幣結構設計、分潤邏輯搭建與部署。這類技術行為雖然發生在專案早期,但一旦合約中嵌入了「層級返利」、「動態收益」、「鎖倉釋放」等傳銷特徵機制,其作用將持續嵌入平台底層結構。

在司法機關視角下,即使該類技術人員不參與日常推廣與運維,但若其編寫的技術邏輯被用於吸引投資人、推動專案裂變擴張,其行為同樣可能被定性為“協助構建傳銷架構”,承擔從犯或幫信罪的刑責。

但實踐中,若滿足以下幾點,仍有較大辯護空間:

  • 所開發合約為通用邏輯模組,非傳銷專用結構;

  • 未參與平台上線、推廣與持續維護;

  • 無持幣、未領取返利,也未擔任顧問或合夥人身分。

司法機關更關注其是否“主觀明知+ 客觀行為”,若開發過程本身即與專案商業模式切割清晰,可透過舉證開發邊界,爭取無罪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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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者易踩“傳銷雷區”

五大典型業務場景

從近年來司法實務來看,Web3技術人員在幣圈專案中被追責的情形,早已不限於平台核心技術負責人。隨著專案形態的多樣化,越來越多程式設計師、外包開發者、合約部署人員等,因參與建構「激勵結構」、「返傭邏輯」等關鍵系統功能,成為司法機關重點關注的對象。

以下是技術人員被捲入相關案件的常見業務場景:

1. 鏈遊/ GameFi 專案:開發「任務激勵」「分潤道具」系統

不少連鎖/ GameFi 專案在對外宣傳中,常以「邊玩邊賺(Play to Earn)」「邀請好友一起挖寶升級」「社群合夥人機制」等說法包裝其經濟結構,吸引玩家參與投資。

程式設計師若負責開發「邀請獎勵」「等級返傭」「搬磚激勵」等模組,即使其邏輯表現為遊戲功能,在司法機關視角中,若該結構與拉人頭分利掛鉤,即可能被認定為傳銷系統的技術支撐。

2. NFT / 數位收藏平台:設計「邀請回饋」「等級解鎖」功能

部分NFT項目雖以「藝術品」、「限量發售」為包裝,但核心玩法實為「邀請裂變+分級提成」。如程式設計師負責開發「邀請註冊返利」「等級掛鉤獎勵」等功能,尤其當這些邏輯與代幣變現直接綁定時,技術行為可能被認為在推動平台收益成長的結構中起到關鍵作用。

3. 發幣/ IDO / 私募項目:部署含返傭結構的智能合約

合約開發人員在專案初期通常會參與代幣發行、經濟模型搭建等工作。如果其所參與部署的智能合約中嵌入了「推薦碼註冊」、「鎖倉釋放」、「多級返傭」等功能邏輯,且該結構後被認定構成傳銷模式,那麼即便技術人員並未參與推廣行為,仍可能被司法機關視為構建傳銷結構的「協助方」或「共犯」。

4. 虛擬礦機、算力租賃平台:參與「算力返傭系統」的搭建

部分號稱「雲端算力認購」「認購礦機每日結算收益」的平台型項目,往往以「躺賺挖礦」「智慧分潤」「全民礦場」等名義吸引用戶參與,其底層邏輯本質上為「靜態收益+動態返利」的雙軌結構。程式設計師若負責其中的收益計算、層級返利、算力分配等核心功能模組,雖然在專案中扮演的是技術實現角色,但在司法機關視角下,若該系統直接支撐資金拉新、返利擴張等關鍵環節,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為傳銷結構提供技術支撐,從而面臨被追責的風險。

5. “DAO社群”或“區塊鏈自治組織”專案:協助開發等級制度與裂變獎勵機制

有些專案利用「去中心化」「社群治理」包裝投資結構,實際上在後台設定「節點回饋」「空投獎勵」「推薦升級」等規則。程式設計師若開發了這類獎勵系統、層級綁定邏輯,即使不持有代幣、未進入管理群,也可能被司法機關視為「協助擴張用戶結構」的參與者,納入調查範圍。

歸納來看,司法機關認定技術人員刑責的重點,不在於是否推廣獲利,而在於是否明知計畫傳銷特徵,並提供了關鍵技術支援。程式設計師、合約開發者、外包團隊應在合作初期做好風險識別與邊界劃定,避免「無意中」落入共犯認定的路徑。

4結語

在Web3專案涉傳案件的司法處理中,程式設計師、合約開發者、外包技術方等技術角色,因承擔系統功能的開發與部署,往往會成為辦案過程中的重點查核對象。

本篇結合多個公開案例,從鏈遊、發幣平台到算力項目,梳理了技術人員常見的涉案類型與業務場景,呈現出司法機關在認定技術共犯時的基本判斷邏輯——技術人員是否通過技術手段支撐了項目的傳銷結構,是否具備相應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在本文《下篇》當中,我們將進一步分析司法機關在定罪時如何認定「技術參與」的邊界,技術人員在面臨刑責風險時,如何結合自身角色與證據鏈條,爭取無罪、罪輕、乃至不起訴的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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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文章及觀點也不構成投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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