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项目被指控传销,辩护的核心在哪里?——从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的资金来源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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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邵律师团队代理多起虚拟货币涉传销犯罪案件中,在与相关办案单位人员的沟通中发现,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往往是先锁定"有推荐奖励"这一外在形式,再径行认定构成传销犯罪。 但这种认定方式忽略了真正的核心问题——上线的获利究竟来自哪里? 在《虚拟币项目有推荐奖励,不等于传销犯罪——关键看这笔钱从哪来》一文中,笔者已提出:区分传销犯罪与团队计酬行政违法的核心,在于审查"上线获利来源"——是下线的本金还是平台的真实经营收入。 但这一标准在实操层面过于笼统。司法机关在侦查时并不会先抽象的考虑"资金来源是什么",而是直接拆解平台收益的结构 静态收益怎么来的?动态收益怎么算的?资金从哪个钱包流向哪个钱包?

在邵律师团队代理多起虚拟货币涉传销犯罪案件中,在与相关办案单位人员的沟通中发现,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往往是:先锁定"有推荐奖励"这一外在形式,再径行认定构成传销犯罪。

但这种认定方式,忽略了真正的核心问题——上线的获利,究竟来自哪里?

在《虚拟币项目有推荐奖励,不等于传销犯罪——关键看这笔钱从哪来》一文中,笔者已提出:区分传销犯罪与团队计酬行政违法的核心,在于审查"上线获利来源"——是下线的本金,还是平台的真实经营收入。

但这一标准在实操层面过于笼统。司法机关在侦查时,并不会先抽象的考虑"资金来源是什么",而是直接拆解平台收益的结构:

静态收益怎么来的?动态收益怎么算的?资金从哪个钱包流向哪个钱包?

换言之,"上线获利来源"这一判断标准,最终必须落到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的具体模式上才能完成检验。这正是本文从这一角度切入的原因。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什么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厘清两个核心概念

在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中,平台分配给用户的收益通常分为两类:

静态收益,是指用户无需发展下线、仅凭自身投入即可获得的固定回报。典型形式包括"每日返息"、"持币生息"、"质押挖矿收益"等。

动态收益,是指用户通过发展下线、组建团队,从下线的投入或业绩中获取的额外奖励。典型形式包括"直推奖"、"对碰奖"、"团队奖"、"层级返利"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仅凭存在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的模式本身,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传销犯罪。关键在于收益背后的资金来源与计算依据。

2司法机关如何审查 静态收益+动态收益 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一)静态收益如何被认定为传销?两个关键审查点

司法机关审查静态收益,核心关注两点:

其一,本金是否存在损失风险。若平台承诺的高息(如日息1%、月息30%)明显脱离正常商业区间,且无法指向真实盈利来源,则司法机关通常推定其为庞氏结构——早期用户的"静态收益",实际来自后来者的本金。此时,静态收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证据,若平台同时存在挪用、转移资金等情形,还可能进一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二,静态收益资格的取得是否构成"入门费"。若用户须购买代币或质押资产方可参与静态收益计划,司法机关通常将该行为认定为缴纳"入门费"的变体,进而纳入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

(二)动态收益的三个审查维度:返利依据、资金来源、代币真实性

动态收益是司法机关认定传销犯罪时重点审查的部分。邵律师归纳出三个审查维度:

第一,返利的计算依据。若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为计算基础,拉人即有奖,与消费行为脱钩,则涉嫌"拉人头计酬";若仅以"下线销售业绩"(如购买代币的金额或数量)为基础,则与直接拉人头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返利资金的来源。动态收益的资金来源,是判断其性质的关键所在。若上线拿到的推荐奖励,是直接从下线入金时划出的——即下线每交一笔钱,平台随即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打入上线账户——则这笔钱的来源始终是用户的本金,而非平台自身的经营所得。这种结构,无论在合同层面如何包装,本质上仍是以新用户资金兑付旧用户收益。若返利来源于项目方独立于用户本金的经营收入,则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

第三,代币或商品的真实性。这一维度之所以应纳入动态收益的审查,是因为动态收益的合法性依赖于一个前提:平台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在流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所以将"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排除在犯罪之外,正是以"有真实商品销售"为基础的。若代币本身是空壳,仅作为记账符号存在,则所谓的"销售业绩"便失去了合法性依托,动态收益自然也无从以"团队计酬"为由获得保护。因此,司法机关审查动态收益时,必然同步核查代币是否具有真实的终端消费场景。

3虚拟货币项目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护路径:三个维度逐一拆解

若以上是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而从刑事辩护的工作,则是在每一个维度上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相反的证明视角:

(一)静态收益的辩护:如何证明收益来源合法、本金未被侵占

若项目方能够证明以下三点,静态收益的刑事风险可大幅降低:

一是静态收益来源于平台真实的经营收入,而非新用户本金。不同类型的Web3项目,经营收入的形式各有不同:DeFi协议的收入来自借贷利差与流动性手续费;公链项目的收入来自Gas费与区块奖励;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收入来自交易手续费分成;SocialFi与内容平台的收入来自广告分成与订阅费;智能手机或硬件类Web3项目(如节点挖矿手机、隐私路由设备)的收入来自设备销售及其搭载的流量变现、数据贡献分成;DAO组织的收入来自国库资产的投资管理收益与服务费。

二是智能合约公开透明,用户本金存储于链上地址,项目方在技术上无法动用,用户可随时全额取回。这一点可通过链上数据直接核查,是最直接的证明材料。

三是静态收益率处于合理商业区间,有可解释的定价依据,不存在明显违背经济规律的高息承诺。

(二)动态收益的辩护:如何推翻"拉人头计酬"与"骗取财物"的指控

关于"拉人头计酬":需要证明返利的触发条件是下线的"消费行为"而非"加入行为"。若用户购买代币后须实际使用(支付Gas费、游戏内消耗、硬件激活等),推荐奖励在消费完成时才产生,则该模式与"拉人头即得奖"有本质区别,不符合传销犯罪的特征。

关于"骗取财物":这是实务中辩护空间较大的方向。若能同时证明:用户质押的主流币(如USDT)存储于公开链上合约,用户可随时全额取回;动态收益以项目方另行发行的项目代币支付,而非从用户本金中划扣;项目方在技术层面不具备动用用户本金的条件——则"骗取财物"这一要件在证明层面存在障碍。即便动态收益在外观上具有推荐奖励的特征,也存在不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辩护空间。

关于"代币无真实价值":需要证明代币具有真实的终端消费场景。司法机关在质疑"消费是否真实"时,辩护方可通过链上交易记录、代币销毁记录、功能日志等数据予以回应——真实消费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来自平台外部的资金流入:用户以法币或主流币购买代币,再于平台内实际消耗,消耗行为可在链上逐笔核查。这与另一种情形有本质区别:代币在注册用户之间持续流转,没有任何一笔消费产生外部资金流入,整个流通过程始终在平台内部闭环——这种情形下的"销售",司法机关难以认可其真实性。

4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虚拟货币项目传销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围绕资金流向的证明问题。

从刑事辩护的工作来看,若根据案件具体的涉案模式,能完整还原:静态收益来源于真实经营收入、本金存储于项目方无法动用的链上地址、动态收益的触发依据是消费行为而非人头数量、返利资金与用户本金在技术上相互独立——则无论表面模式如何,均存在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护空间。

反之,若上述环节中任一出现后来者补前人的资金结构,定罪风险将随之上升,且可能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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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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