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项目有推荐奖励,不等于传销犯罪——关键看这笔钱从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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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项目若具备特定模式特征,结合当前国内严厉打击炒币的政策导向,存在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显著刑事风险。 在前文《虚拟货币传销被抓,涉案项目通常是这四种》中,邵律师已梳理了虚拟货币项目涉传销的典型模式及其变种。 然而,Web3概念迭代迅速、模式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亦不乏司法机关因对Web3项目模式的不熟悉,将部分具有真实商业逻辑的Web3项目,误判为传销犯罪。 本文旨在探讨:什么样的Web3项目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律师的辩护空间到底在哪里?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虚拟货币项目若具备特定模式特征,结合当前国内严厉打击炒币的政策导向,存在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显著刑事风险。

在前文《虚拟货币传销被抓,涉案项目通常是这四种》中,邵律师已梳理了虚拟货币项目涉传销的典型模式及其变种。

然而,Web3概念迭代迅速、模式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亦不乏司法机关因对Web3项目模式的不熟悉,将部分具有真实商业逻辑的Web3项目,误判为传销犯罪。

本文旨在探讨:什么样的Web3项目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律师的辩护空间到底在哪里?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先看一个案例

Machael等人搭建了一个虚拟币平台,发行X虚拟货币,项目模式如下:下线会员每交易一笔X代币,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同时将服务费的20%奖励给发展该下线会员的上线,作为推荐奖励。

这种情况下,Machael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从形式上看,平台根据下线交易行为向上线支付推荐奖励,似乎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形式要件,认定构成传销犯罪好像没什么争议?

但这个判断显然过于草率了。

2区分传销犯罪与团队计酬行政违法:关键看上线获利来源

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条规定,确立了实务中区分传销犯罪与行政违法的核心:上线的获利来源,究竟是下线的本金,还是平台的真实经营收入

若是来源于下线的本金——实质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入场用户的钱填补前人的收益,是典型的庞氏结构,涉嫌传销犯罪。但若是来源于平台通过真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则可主张团队计酬式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所以,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起点,就是需要去判断涉案项目的具体模式中,上线奖励的资金究竟来源于哪里,是什么性质。

3虚拟币项目涉传销,怎么判断平台有没有真实的经营收入

回到文首Machael的案子。要论证平台不构成传销犯罪,就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找到一个说得通的商业逻辑——证明平台给上线的奖励资金是自己挣来的,不是从下线那边扒来的。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看。

检验一:代币除了转卖,还能干什么?

若代币在平台内部的唯一用途是转卖给下一个参与者,或者在项目方自建的"假DEX"里兑换成USDT(而这USDT又是后入局者的本金),那代币就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项目方便没有任何真实经营收入,上线奖励的资金只能来源于新用户本金,庞氏结构难以否认。

反之,若代币可在应用内购买具有独立价值的商品或服务——NFT装备、会员权益、数据服务、游戏道具等——且消费款可追溯地进入项目方财库,则项目方就存在主张"真实经营收入"的事实基础。

检验二:不买币,能不能参与?

这是判断购币行为是否构成传销"入门费"的关键。在Web3平台中,用户往往需要先将人民币换成USDT,再换成平台代币。这个购币行为,到底算不算入门费,主要看这件事:

若不买币,连账号都没法激活、推广链接都生成不了,购币与参与资格强制绑定,则存在被认定为入门费的风险。

反之,若用户可以免费注册、通过完成任务获得初始代币,只是不买币赚得慢,则购币的强制性不足,不宜认定为入门费。

4以Move-to-Earn类项目为例:三种定性结果

以"跑步赚钱"(Move-to-Earn)类项目为例,结合上述两个检验标准,同样的项目类型,法律性质可能落在三个完全不同的档位上。

第一档:不构成任何传销违法

用户可免费使用基础功能,购买NFT跑鞋只是增值选项,而非强制入场门槛;推荐奖励基于被推荐人的实际消费金额(如NFT版税分成),而非拉人头数量;代币可用于应用内消费、购买道具、支付服务,有真实使用场景;项目方有NFT版税、广告合作等真实经营收入,上线奖励来源于此,而非新用户本金

——此种模式,既无强制入门费,也无层级返利结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传销违法。

第二档:构成团队计酬式行政违法,但不认定为犯罪

存在层级返利结构,上线可从下线的消费购买行为中获得奖励;但返利以下线的销售业绩(购买NFT的金额或数量)为计算依据,而非以发展人数为依据;项目以销售NFT/代币为目的,存在真实商品流转;无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

——满足《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档:构成传销犯罪

强制购买高价NFT/代币作为入场门槛;返利直接按发展下线人数计算,与消费行为无关;有高息静态收益承诺,资金来源于后来者本金;代币无真实消费场景,仅作传销记账工具;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

——同时满足"入门费+层级+拉人头计酬+骗取财物"四个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补充一点:如果项目方没有真实消费场景,意味着什么?

这正是大多数虚拟币传销案的关键所在。

若平台代币除了在平台内部转卖给下一个参与者,根本没有任何真实的消费场景——用户买币的唯一目的就是等升值或拿静态收益

——那项目方便不存在任何真实经营收入,上线奖励的资金只能来源于新用户本金。

不管平台内部的奖励规则怎么设计,整个模式的底层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结构,很难再改变项目本身属于传销犯罪的定性。

5辩护要点:以下四点须同时有据可查

若项目方意图主张不构成传销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则以下四点须同时有据可查:

  1. 代币有真实消费场景,可在应用内购买具有独立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 消费款确实进入项目方财库,链上资金流向可追溯;

  3. 上线奖励来源于项目方收入,而非从下线本金中直接划扣;

  4. 奖励的触发时点为消费完成时,而非购买或质押代币时。

上述任一环节证据缺失或断裂,传销犯罪的定性风险便会显著上升。

6结语

此类案件当中涉及项目方的代币经济设计、链上资金流向、消费场景的真实性审查等,若司法机关对Web3商业模式的不熟悉,会导致相关案件定性存在偏差。

加之Web3领域本身迭代极快,每一种新模式出现时,与之对应的司法认知往往还是空白。

但这也意味着,这类案件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在熟悉此类项目商业模式、运作逻辑的基础上,才能找到有效的切入点。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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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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