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电话卡,为什么就构成犯罪了?

This article is not available in the current language yet. Showing the original version.
A先生最开始,只是想省点钱。 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虚拟手机号,说可以用来注册账号、领优惠券、做活动。 价格也不贵,他就买了几个试试。 刚开始确实挺顺利: 注册成功、优惠到账,甚至还能薅点羊毛。 他当时的感觉是:这不就是个平台规则漏洞吗?也没什么风险。 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去配合调查。 他第一反应是懵的:只是买了几个虚拟号码,怎么就牵扯到刑事案件了? 在我接触的这类咨询里,很多人一开始都不是为了违法犯罪铤而走险,而是对原本的“低风险事件”缺乏认知,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踩中了刑法红线。

A先生最开始,只是想省点钱。

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虚拟手机号,说可以用来注册账号、领优惠券、做活动。

价格也不贵,他就买了几个试试。

刚开始确实挺顺利:

注册成功、优惠到账,甚至还能薅点羊毛。

他当时的感觉是:这不就是个平台规则漏洞吗?也没什么风险。

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去配合调查。

他第一反应是懵的:只是买了几个虚拟号码,怎么就牵扯到刑事案件了?

在我接触的这类咨询里,很多人一开始都不是为了违法犯罪铤而走险,而是对原本的“低风险事件”缺乏认知,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踩中了刑法红线。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问题不在于买卖虚拟号码本身 ,而在你拿它干了什么

事实上,虚拟号码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购买和出售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例如,企业购买经过合规实名认证的虚拟号码用于客户服务、市场推广,且严格遵守了实名制要求和通信管理规定,这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因为买卖虚拟号码而涉及刑事风险了呢?

在实务中,很多案件并不是因为“买了号码”本身出问题,而是因为这些号码被用在了特定场景里,比如:

  • 频繁注册账号、触发平台风控

  • 同一设备、同一IP下批量操作

  • 账号与资金流之间存在异常关联

这些细节,一旦被平台或侦查机关掌握,就会成为后续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2风险是慢慢产生的

其实,风险的大小和有无,也是分层级的。从低风险到高风险,大致可以分为这几个阶段:

1、少量使用,自用注册

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少量购买虚拟号码,用于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参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量不大、用途单一,通常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

很多人,也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因为感知不到存在风险,从而形成了误判。走向了第二步。

2、批量操作,变成套利工具

当行为开始变成“批量操作”,性质就发生变化。

例如:通过虚拟号码反复注册账号,获取平台优惠;利用规则漏洞,积累积分、权益,再对外提供代缴或套利服务;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往往不只是“有没有获利”,而是:

  • 是否存在反复注册、重复获利的行为

  • 是否通过虚假身份获取本不应享有的权益

  • 是否形成稳定的套利模式

一旦这些因素被认定,行为性质就可能从只是占点便宜,而可能被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在实务中,已经有类似行为被直接按诈骗处理的案例。如上海法院已办理数起有人通过虚拟号码批量注册账号,反复获取平台“新用户优惠”“停车减免”等权益,再对外提供代缴服务赚取差价,被定性为诈骗的案件。

3、进入灰色链条(接码、账号流转)

风险层级进一步上升的,是购买虚拟号码之后,为他人提供“接码服务”。而一旦开始和他人产生连接,风险就不再由你单独控制。

如果下家利用接收的验证码被用来电信诈骗,即使提供接码服务的人员本身未参与,也可能被认定为在整个链条中提供了关键帮助。

在这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往往是“是否明知”。但在实务中,“明知”并不一定需要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会通过一些客观情况进行推定,例如:

  • 明显异常的使用场景(频繁接码、异常账号注册)

  • 明显不匹配的收益与成本

  • 长期、持续参与同类行为

一旦这些情况被认定,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也可能被评价为“应当知道”。例如,在一起接码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收购、控制大量虚拟号码,为他人提供验证码接收服务,并按次结算费用。

从表面看,这类行为只是“代收短信”,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在后续侦查中发现,这些通过接码注册的账号,被用于搭建涉诈系统、实施引流和客服沟通,最终导致被害人产生较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并非孤立评价“接码”这一单一行为,而是放在整个链条中考察:行为人是否长期、反复提供服务?是否从中获取稳定收益?是否对异常用途具备基本认知?

一旦这些因素被认定,即使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实施环节,也可能被评价为在关键环节提供帮助,从而被追究相应责任。

4、直接用于实施欺骗行为

还有一类情况,是直接利用虚拟号码实施欺骗行为。这一阶段的行为,与前几种情况不同,而是直接以欺骗方式获取利益。

例如,某网约车逃单案中,有人通过批量购买虚拟号码注册账号,对外以“低价代叫车”的名义吸引用户。在具体操作中,其先收取乘客车费,再利用虚拟号码不断更换账号下单,但并不向平台支付实际产生的车费,从而被认定为诈骗。

3做号、卖号的人的高发风险点

相比买家,卖家的风险往往更集中在一个核心问题上:这些号码背后的信息,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涉及:批量收集他人实名信息、通过兼职、拉新等方式获取身份资料,再用于注册虚拟号码并转卖,那么就涉及触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红线。

在一些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是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链条:

有人负责收集信息、有人负责注册号码、有人负责批量出售或对接下游。一旦进入这种层级体系中,个人行为就不再是孤立行为,而是被整体纳入评价。

例如,在一些“充场”工作室、“号商中介”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单纯使用信息,而是通过组织化方式,批量获取他人实名资料,用于注册账号或虚拟号码,并进一步打包出售、对接下游牟利。一旦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批量收集、加工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使行为人本身并未直接实施后续违法行为,也可能被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核心环节,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4买卖虚拟电话卡是否构成犯罪?

讲到这里,我们能够看到,其实并不是买卖虚拟号码本身等于犯罪,首先要看,自己的行为:是否进入完整的行为链条、是否被认定为“明知”、是否产生了实际危害结果。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罪名和证据链之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同样的行为,有人被行政处罚,有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要看,自己的行为,在整个链条里,会被评价为什么角色?

是普通使用者,还是套利参与者,还是已经进入了黑灰产业链的一环?

是起主要作用的人,还是起辅助地位,帮助角色的人,还是对他人涉及的如诈骗等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未参与?

这些判断,往往直接决定后续的处理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所有行为都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在具体到个案当中,仍要看行为人是否确实参与了关键环节,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组织性,是否对下游用途是否存在真实认知等。

5写在最后

如果只是购买他人虚拟号码,停留在日常使用阶段,问题可能还不严重。

但如果已经出现例如,被平台封号或限制使用、被警察要求解释账号或资金来源、被询问、做笔录、甚至已经被采取措施。

那么这个问题,往往已经不再是“是否违法”,而可能是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关键的是,你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以及证据会如何被解释。而这两点,往往直接决定案件此后的走向。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Share to:

Author: 邵诗巍

Opinions belong to the column author and do not represent PANews.

This content is not investment advice.

Image source: 邵诗巍.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please contact the author for removal.

Follow PANews official accounts, navigate bull and bear markets together
PANews APP
US stocks closed mixed, with COIN falling more than 3.79%.
PANews Newsflash